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50號
TYDV,113,家繼訴,50,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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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原 告 彭秀源

彭秀禎
彭秀榮
楊瑞霞
楊麒麟
楊棋
吳彭秀妍
彭秀琴
彭秀蓮


上9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秀鋒
被 告 彭秀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彭廖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彭秀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彭廖鎮於民國106年2月13日死亡, 留有附表一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彭秀源、彭秀 禎、彭秀榮彭秀鋒楊瑞霞、吳彭秀妍、徐彭秀琴、彭秀 蓮及彭秀炎均為彭廖鎮之子女,配偶彭文景業於85年間過世 ,而彭蘭香於97年5月28日過世,楊瑞霞楊麒麟楊棋譁 為其繼承人依法得代位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 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 割之情形,兩造復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就上開遺產無法 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法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彭秀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 、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彭廖鎮於106年2月 13日死亡,其死亡時之原繼承人彭蘭香已經過世,是彭蘭香 之繼承人楊瑞霞楊麒麟楊棋譁代位繼承,渠等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 分割之約定而迄未協議分割等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被告 彭秀炎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 為何爭執或陳述,堪信上情屬實。據此,原告依民法前開規 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 方法之一。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 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 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 ,以為妥適之判決。從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本屬可 分,認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 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應為妥適,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 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一:被繼承人彭廖鎮所遺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內容 範圍 分割方法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113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113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彭秀源 1/9 彭秀禎 1/9 彭秀榮 1/9 彭秀鋒 1/9 楊瑞霞 公同共有1/9(彭蘭香之繼承人) 楊麒麟 楊棋譁 吳彭秀妍 1/9 徐彭秀琴 1/9 彭秀蓮 1/9 彭秀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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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