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49號
TYDV,113,家繼訴,49,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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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沈博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晏
被 告 戴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素月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
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負擔三分之一。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素月於民國113年1月9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每人各3分之1
。因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且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
,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
例予以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到庭稱:於本件分割遺產沒有意見,同意按應繼分比例 平均分配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素月於113年1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每人 各3分之1,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已於113年2月22日辦妥 繼承登記,惟全體繼承人至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林素月之除戶謄本、 兩造之戶籍謄本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林 素月之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 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裁判 要旨參照)。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



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 、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 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兩造均為林素月之繼承人,已如 前述,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亦無法律規 定禁止分割情形,且系爭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 則原告因兩造全體無法為分割遺產之協議,訴請分割林素月 所遺之系爭遺產,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就系爭遺產由兩造 依應繼分即每人各3分之1比例分配,此對兩造並無不利,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對各繼承人利益核屬公平而無違當事人之 意願,應屬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素月所 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就系爭遺產 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 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 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酌定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負擔3 分之1,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素月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37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3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 全部 同上 3 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689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3分之1分配取得 4 台北富邦銀行民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6元及其孳息 同上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元及其孳息 同上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85元及其孳息 同上 8 中華郵政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372,495元及其孳息 同上 9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87元及其孳息 同上 10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84元及其孳息 同上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43元及其孳息 同上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79元及其孳息 同上 13 桃園信用合作社大林分社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4元及其孳息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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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