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賀兆琪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
張煜律師
被 告 賀兆群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1
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被告應具狀陳報有關其辦理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贈與登記程序所提供之「1.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2.土地所有權狀1份。3.建物所有權狀1份。4.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2份。5.契稅繳(免)稅證明。6.贈與稅繳款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7.印鑑證明1份。8.身分證影本2份。9.房屋稅單2份。」等資料,其中:
㈠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影本、房屋稅單及被 告處理本件事務所持有之印鑑章究係如何取得?㈡契稅係由何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傳哲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4 970/1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87.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