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302號
TYDV,113,婚,302,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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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2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蘇軒儀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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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