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407號
TYDV,113,司聲,40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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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明


相 對 人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5,20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39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6/10,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9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於該訴訟 程序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600元、證人 日旅費768元及646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208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計算式:(40,600+768+646)×6/10=25,208】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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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