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556號
TYDV,113,司繼,556,2024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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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簡劉阿碧
被 繼承人 劉枝萬(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被繼承人林立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劉枝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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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