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3年度,366號
TYDV,113,司消債調,366,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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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熊美台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5月27日函請聲請人應在期限內補納費用,惟其在 收受送達後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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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