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9402號
TYDV,113,司執,9940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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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4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林盉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4085號債權憑證正本為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 之勞健保投保、郵政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權人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是本 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 ,債務人之住所係於嘉義縣○○鄉○○000號,此有債務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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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