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8981號
TYDV,113,司執,98981,202408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98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鄧雅芳即鄧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而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區,即
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