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224號
債 權 人 王吉財
債 務 人 宋豪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為執行,惟債務人
勞健保加保單位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