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6058號
TYDV,113,司執,9605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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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殷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金 錢債權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 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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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