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5831號
TYDV,113,司執,95831,202408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8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奎名
債 務 人 李逸凡即李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
各類保險契約資料,應執行標的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住所
係在雲林縣二崙鄉,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