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陳文宏即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對第三人力信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可知,債務
人已於民國106年自第三人力信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此部分
已無從執行,準此本院應執行之標的僅餘債務人對第三人之
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宜蘭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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