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4879號
TYDV,113,司執,94879,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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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87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許懷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以中斷請求
權時效,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屏東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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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