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3057號
TYDV,113,司執,9305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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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05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
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作成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305
5號民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
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自107年10月5日至112年7月18日均
在監執行,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名義卷宗尚未囑託債務人所
在執行之監所為送達,準此,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
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參考資料:81台抗11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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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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