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16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康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年金、生存保險金及解約金等債權,是應以 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 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可知本 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