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2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拓谷
債 務 人 徐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 料,然債權人既已有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前揭規定 ,自應以該第三人所在地管轄。經查,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