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9555號
TYDV,113,司執,89555,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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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55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立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 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 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 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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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