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8095號
TYDV,113,司執,88095,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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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0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詠揚陳連興(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而強制執行法就 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故依同法第30條之1 自應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惟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所明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 ,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執行 當事人能力,如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即 因欠缺執行要件而為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 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執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3212 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 因現查無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爰同時聲請核發債權 憑證等情。惟查,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2 年6月30日即已死亡,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足憑,揆諸 首揭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死亡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 自有未合,且核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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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