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766號
債 權 人 温如敏
債 務 人 唐運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
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
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其未提出執行
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
,債權人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其屆期迄未補
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