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1334號
TYDV,113,司執,101334,202408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33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古鄧蓮英(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591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 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 110年10月22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 表附卷可查,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 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 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 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