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2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鄭自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所
投保之壽險公司資料,因執行標的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住
所係在基隆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