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0710號
TYDV,113,司執,10071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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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7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蘇誼婕即蘇欣慧蘇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
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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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