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3年度,26號
TYDV,113,勞簡,26,2024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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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馬子豪


被 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訴訟代理人 李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 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 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179頁),惟原 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按(本院卷181-185、189-197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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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