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3年度,5號
TYDV,113,再易,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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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張哲夫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杜蘭君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 規定並為再審之訴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亦有明定。二、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核屬起訴不 備要件及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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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