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丁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嘉漢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即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不足額)為新臺幣(下同)6,401,840元,而請求除去法律行為
之標的桃園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價值為5,250,00
0元(2,800×1,875=5,250,000),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250,000元
。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全部敗訴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5,2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6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