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6號
上 訴 人 蔡佳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采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0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此為
法定必備程式,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