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43號
TYDV,112,訴,2143,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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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 訴 人 陳茗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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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