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呂兆清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呂正博
呂宏哲
呂銀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培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關於附表編號5面積或金額欄中「253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35平方公尺」;關於附表編號14面積或金額欄中「79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790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