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388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蘇山富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梁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協助執行」,家事事件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 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 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㈠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 能力。㈡未成年子女之意願。㈢執行之急迫性。㈣執行方法之 實效性。㈤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 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同法第194條亦著有規定。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 執行,請求相對人應將未成年子女蘇0(98年5月18日出生)交 付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對相對人核發自動履 行命令,而該命令於同年12月8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於接 獲自動履行命令後,於112年12月25日具狀陳報表示,聲請 人於112年8月間個人前往嘉義定居,未徵得蘇0同意擅自將 其學籍從桃園遷到嘉義,蘇0反抗並拒絕前往嘉義就學,相 對人苦勸仍未果下,相對人實無法強迫其往,僅得透過社會 局協助安置桃園市同德國中就讀,相對人並聲請改定監護人 中,目前仍審理中。
㈡為明改定親權事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2日函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予以協助調查,作為後續執行之參考。經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囑託之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社工進行 訪視,並於112年11月3日提出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訪視告), 依系爭訪視報告所載:「未成年子女所述,相對人(即本件 聲請人)毫無預警地將學區從新北市遷至嘉義市,…造成未
成年人子女心態適應困難之情,以及未成年人子女表示相 對與其伴侶過往對其有不當管教等情…」。 ㈢按親子間之會面交往係基於彼此之身分關係而衍生之自然權 利,不僅為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應以「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有關子女之個人希望、意 見、偏好(即子女意願)雖不等同於「子女最佳利益」,惟 亦與子女最佳利益相關。若子女真實之內心並無意願與任親 權之一方會面交往或居住相處,或子女之身心狀況不適於與 任親權之一方居住相處時,尚不得對未擔任親權一方或子女 採取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及第3項之間接強制、直接強 制等執行方法,迫使其履行。
㈣本院於113年2月26日詢問蘇0就學及居住意願等情,其稱:不 同意本件債權人聲請交付子女,伊的朋友圈、就學都在桃 園,不願到嘉義就學與債權人同住,如果是寒暑假短期居 住或一同出國培養感情,伊相對比較有意願。債權人並於蘇 0國中會考後,給付金錢讓蘇0自行前往泰國旅遊等情以觀, ,債權人與蘇0之聯繫並無障礙,且債權人亦充分尊重、愛 護蘇0的主觀意願及生活規劃。本院嗣於113年7月29日再次 詢問蘇0意願,其稱:伊不想接受債權人之就學安排,僅想在 桃園與相對人居住及就學。如果債權人透過法院進行強制的 手段,伊僅能輟學等語。綜上所述,本件未成年子女蘇0目 前準備讀高中職一年級,正值青春期且能明確表達個人主觀 意願,蘇0既不願與債權人居住及到嘉義就讀學,相對人亦 無法強迫蘇0進行交付,故間接或直接執行方法,目前均非 無法達成債權人與蘇0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之執行目的,且 有違未成女子女意願,並非最佳利益,是本件會面交往強執 執行事件難以進行,依上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兩造於本院詢問過程中可知渠等對於蘇 0之生活起居、就學及人生之導引,均非常用心,且期扮演 友善父母,僅因兩造離婚之過程中導致蘇0內心受傷,宜透 過家庭專業人士輔導重建,謀求兩造、蘇0和諧之親子關係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