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張文成
呂美
被上訴人 李珍儀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 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