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16號
TYDV,112,亡,16,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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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劉銀蘭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銀蘭(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劉銀蘭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現年97 歲,初設戶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嗣於97年4月4日經 桃園○○○○○○○○○逕遷移至桃桃園○○○○○○○○○,又經中壢戶政與 鄰居訪查紀錄,失蹤人配偶張陳本已經遷出國外,無子女, 父母均歿,最近尚存親屬為其胞弟劉霖河、劉福添劉清元 ,經劉福添表示失蹤人於數十年前已歿,但無證明及無人有 意願辦理死亡登記,堪信相對人劉銀蘭於97年4月4日即為失 蹤人口,迄未尋獲,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 12年度亡字第16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 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劉銀蘭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111 年10月27日桃市壢戶字第1110014143號函及後附桃園區戶政 事務所專案清查成果表、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4 份、內政部移民署108年9月24日移署資字第1080109915號函 及後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年9月29 日桃社老字第1090084586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 年9月22日桃市殯字0000000000號函各1份、戶籍資料、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9月24日社家老字第1090109407號 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9月23日保普老字第1091304237 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9月25日總處資字第10900 41950號函等件為證(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民參字第57號偵 查卷第3至71頁),互核相符,足認相對人劉銀蘭已於97年4



月4日即為失蹤人口。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催告,業經聲請 人於113年1月18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 ,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 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 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 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 ,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分 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0月0日生,自9 7年4月4日認定為失蹤人口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 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 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 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97 年4月4日認定為失蹤人口,計至100年4月4日屆滿3年,自應 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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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