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更一字,111年度,1號
TYDV,111,重家繼訴更一,1,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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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周烱奎(即小出奎輔)

周月澄

周月玲

兼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周月坡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胡珮琪律師
原 告 Tony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Winston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Hugh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鄧允愉(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鄧允快(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鄧仁守(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文祥(周月秀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附表一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 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一:被繼承人周耀星所遺財產
編號 存款銀行 帳號 金額 附註 分割方法 1 彰化銀行總行銀營業部 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00 新台幣1,953,291元 含孳息 新台幣帳戶次費扣除周月秀為被繼承人墊付之新臺幣50萬元後,及日圓帳戶扣除被繼承人周耀星之喪葬費用1,962,398日圓後,由兩造各按原判決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綜合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新台幣446,490元 同上 3 同上 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新台幣6,952元 同上 4 同上 定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新台幣3,980,000元 同上 5 同上 定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新台幣1,029,000元 同上 6 同上 定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新台幣70,968元 同上 7 同上 定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新台幣413,000元 同上 8 日本瑞穗銀行八重洲口支 店 活儲存款0000000號 6,882日圓 同上 9 同上 活儲帳號0000000號 4,236日圓 同上 10 花旗銀行大手町支店 美金活儲0000000號 5.03美元 同上 11 同上 綜合活儲00000000號 0.12美元 同上 12 同上 美金活儲定存00000000號 1,194.5美元 同上 13 同上 同上 2,782.36美元 同上 14 同上 同上 1,858.52美元 同上 15 同上 同上 1,371.56美元 同上 16 近畿大阪銀行 活儲 156,470日圓 同上 17 日本郵政儲金 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號 984,701日圓 同上 18 三菱東京UFJ銀行東中野支店 帳號0000000號 1,206,263日圓 同上 19 東日本旅客鐵道株式會社 股份 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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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