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58078號
TYDV,111,司執,58078,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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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80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何翔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 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促字第369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該確定證明書 已因送達不合法遭撤銷確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支付命 令不生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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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