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1號
原 告 郭庭安
被 告 古楷祥
古建軒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庭安對被告古楷祥、古建軒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