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96號
TYDM,113,附民,1196,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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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6號
原 告 陳秀鳳
被 告 胡煜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萬元,及自起訴書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胡煜宸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 第55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曾聲請另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參以上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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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