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振峰
選任辯護人 潘俊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4347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0694號、112年度
偵字第4676、2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雖經本院於113年7月16 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8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然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期日另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