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羽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
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