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84號
TYDM,113,訴緝,84,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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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羽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
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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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