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44號
TYDM,113,訴緝,44,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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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哲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
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哲旻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華哲旻因涉犯重傷害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 後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罪嫌重大,審酌被告於 本案已有4次傳喚、拘提未到而遭通緝之紀錄,同時亦遭其 他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通緝,亦無法陳報目前實際居住所 地址,足認有逃亡之事實,考量本案審理進度,依比例原則 權衡後,認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理及執行,而有 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 定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 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經與被告之 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 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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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