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璟泓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選任辯護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3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璟泓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事 實
楊璟泓可預見其所販賣之彩虹菸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縱販賣第三級毒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3年3月2日凌晨1時45分前某時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楊泓.」帳號,在限時動態張貼「半吨兄弟-給你的彩虹『把彩虹緊緊緊緊緊緊的掛在你的身邊』」、「各位老闆老闆娘早安」等兜售毒品之廣告訊息,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楊璟泓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使用通訊 軟體Facebook Messenger,與鄭祖旭聯繫毒品交易事宜,約 定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α -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毒品彩虹菸9支,嗣雙方於113年3 月2日凌晨2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前 見面,楊璟泓交付上開毒品彩虹菸9支予鄭祖旭,並收取1,5 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二、楊璟泓於113年3月3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 巷0弄0號5樓502室,與李姍芸約定以2,500元之價格,販賣 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毒品彩虹菸18支 ,嗣楊璟泓交付上開毒品彩虹菸18支予李姍芸,並收取2,50 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三、楊璟泓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使用通訊 軟體Facebook Messenger,與鄭祖旭聯繫毒品交易事宜,約 定以2,6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 己酮成分之毒品彩虹菸18支,嗣雙方於113年3月6日晚間8時 5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傍晚6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號前見面,於楊璟泓欲交付上開毒品彩虹菸
18支予鄭祖旭之際,旋為警查獲而未遂。後經警徵得其同意 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彩虹菸及行動 電話。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璟泓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偵卷第15至23、125至127 、195至197頁;本院卷第32至33、70至71、94頁),核與 證人即購毒者鄭祖旭、李姍芸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 (偵卷第67至70、91至97、149至151、243至244頁),並 有被告與鄭祖旭間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偵卷第101至103頁)、被告張貼之Facebook限 時動態擷圖(偵卷第95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偵 卷第45至51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彩虹 菸及行動電話扣案可證;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 毒品彩虹菸,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 基苯異己酮成分,有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偵卷第55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3日刑 理字第1136051894號鑑定書(偵卷第223至224頁)在卷可 憑,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與鄭祖旭、李姍芸間並無深厚親誼關係,若非確有利 可圖,被告當無甘冒重罪風險,無償鋌而走險販毒之理; 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每次交易彩虹菸約賺100至200 元等語(本院卷第33頁),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藉由毒品 交易而取得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均 係基於知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等語。惟被告並未表示 明確知悉其所販售之彩虹菸成分,本院考量該彩虹菸內所 驗得之毒品成分,並非如愷他命等一般人較常聽聞之第三 級毒品,尚難認被告確明知本案毒品彩虹菸之成分為何, 惟仍可認其就彩虹菸內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一情有所預見 ,是應認被告係意圖營利,基於縱販賣第三級毒品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為本案犯行,公訴意旨所指容有 誤會,爰由本院予以更正如事實欄一至三所載。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未遂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販賣第三級毒品共2罪及販賣第三級毒 品未遂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示犯行,已著手於本案販賣毒品犯 行之實行,然因當場為警查獲而未遂,屬未遂犯,爰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至三部分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犯罪,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且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示犯行,依法遞 減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明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仍販賣第 三級毒品以牟取不法利益,助長毒品流通,危害國民身心 健康,影響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 價格及對象人數;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為各次犯行 ,其犯罪類型相同或相似、犯罪時間密接,可認被告犯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再酌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被 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經 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毒品彩虹菸,確檢出第三級 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屬 違禁品,且均係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後所剩餘之毒品,為 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7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即事實欄三部 分)所諭知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將 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 。至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之 必要。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作聯 繫事實欄一、三所示購毒事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 確(偵卷第16頁;本院卷第71頁),並有被告與鄭祖旭間 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佐 (偵卷第101至103頁),則上開行動電話係屬供被告販賣
第三級毒品予鄭祖旭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為如事實欄一、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而分別 獲得販毒價金1,500元、2,5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各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舒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彩虹菸9包(紅牛圖案;(內含彩虹菸共162支,含外包裝162只) ⒈驗前總淨重151.41公克;驗餘總淨重150.6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⒊因送驗檢體屬非均質物質,無法鑑定其所含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 2 毒品彩虹菸1包(綠巨人圖案;內含彩虹菸共6支,含外包裝6只) ⒈驗前總淨重6.46公克;驗餘總淨重5.1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⒊因送驗檢體屬非均質物質,無法鑑定其所含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 3 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被告所有,供其為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楊璟泓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楊璟泓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欄三所示 楊璟泓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彩虹菸及行動電話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