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維謙
住○○市○○區○○路000巷0號00樓(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3
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維謙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孫維謙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訊問及核閱相關 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刑法第330條、第3 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且被告犯罪前後有拆卸車牌、丟棄犯罪工具等行為 ,可認有脫免刑責、躲避查緝之心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又被告前已有加重強盜之前案紀錄,本次再因債 務問題,於1小時內持刀強盜3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並衡量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甚鉅,實無以 其他手段代替羈押,為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 要,而經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 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其自113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3 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 意見略以:因母親剛開完刀、幼子年僅7歲,希望可以在執 行前將他們的生活安置好,且之前強盜案件交保後亦均有到 庭,請求給予交保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希望給予 被告交保機會等語。審酌被告固坦承加重強盜之事實,惟對 於起訴所載之部分財物予以否認,然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 犯罪嫌疑重大,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 重罪,且衡情一般人畏懼重罪審判及執行之心理,參以被告 行為後躲避查緝之作為,又被告本案犯罪動機之債務因素尚 未解決,是原羈押所認具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等原因均仍
存在;再考量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民眾對於社 會秩序治安之信任甚鉅,具保、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之替代 處分,顯無法達到防止其逃匿之效果,雖本案經審理終結, 然尚未判決確定、亦未執行,為確保日後上訴審理、執行之 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 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爰裁定被告應自11 3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