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HYLNEVIELL ELIA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 告 YONG ZHENG FOONG
選任辯護人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MOHD FAIZIN BIN JONIE
指定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8444、14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HYLNEVIELL ELIA、YONG ZHENG FOONG、MOHD FAIZIN BIN JONIE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RHYLNEVIELL ELIA、YONG ZHENG FOONG、MOHD FAIZIN BIN JONIE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 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 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5日羈押3月,並於同年6月25日延長羈 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3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被告 3人均坦承本案犯行,且其所涉犯嫌,並有搜索扣押筆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等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 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3人為外籍人士,於本國並無固定住居所,另尚有共犯未 到案,再考量其等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此重罪顯有相當理由引發被告逃亡之動機,經權衡 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 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3人羈押應 屬必要,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 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3年8月25日起延長羈 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