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冠穎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6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冠穎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㊀至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㊂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 實
一、廖冠穎明知大麻及其相類製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7月25日15時15分許起,以交友軟體SKOUT帳號暱 稱「Kevin」,先傳送「一起飛(飛機符號)」之施用大麻 暗語予喬裝為毒品施用者之員警王○○使用之帳號暱稱「拉拉 」,員警王○○遂與廖冠穎私訊攀談,嗣廖冠穎於112年9月14 日12時許,向員警王○○詢問:「你買多少/g」一語,經員警 王○○回覆「2200」、「你呢」等語後,廖冠穎再告以:「17 00」、「2200有點貴」、「不然我賣給你呀」、「你拿得真 的好貴」等語,經員警王○○回覆「你是要賣多少」一語後, 廖冠穎再告以:「我都賣1900」一語,嗣廖冠穎又於112年9 月20日8時44分許,向員警王○○告以:「你拿23挺貴的」、 「你不先買一點試嗎」、「我這邊有一包真空好的2.5克喔 」、「總共4750」等語,其後與員警王○○議定以新臺幣(下 同)4,750元之價格買賣大麻2.5公克,並約定於翌(21)日 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見面交易。二、廖冠穎遂於112年9月21日13時35分許,攜帶欲販售如附表編 號㊀所示之大麻1包、欲供己施用如附表編號㊁所示之大麻菸 彈1顆(廖冠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 13年度毒聲字第2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6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現 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及其與喬 裝為買家之員警聯絡所用如附表編號㊂所示之行動電話到場 ,隨即引導喬裝為買家之員警余○○步行至桃園市○○區○○○街0
0號前,將上開大麻1包交與員警余○○,員警余○○於交付4,75 0元與廖冠穎之際,旋即表明身分當場逮捕廖冠穎,並搜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廖冠穎及 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 議(見訴字卷,第64至68頁),查無依法不得為證據之情, 又與本案待證事實具自然關聯性,是均得作為認定事實所憑 之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 復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交友軟體SKOUT帳號主頁及對話紀 錄擷取畫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手機、扣案物及現場照片、 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及臺 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在案可憑,足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
㈠大麻及其相類製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本案係被告於其與喬裝為毒品施用者之 員警傳送訊息對話之過程中,主動詢問喬裝為毒品施用者之 員警先前購買大麻之價格後,即向喬裝為毒品施用者之員警 表明販售大麻之意思,復與喬裝為毒品施用者之員警議定大 麻交易之數量、價金及時間、地點,進而依約到場交易,顯 見被告本具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營利之主觀犯意,且客 觀上已著手於販賣毒品之行為,惟因員警係見被告已有犯罪 之意思,僅利用機會加以誘捕而為合法之取證,並無進行毒 品交易之真意,後續交易僅為求人贓俱獲,雙方實際上未真 正完成交易,是被告本案所為,應僅成立未遂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四、科刑:
㈠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實行,惟因喬裝買家之員警 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未生犯罪 既遂之結果,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不諱,並為認罪之表示(見偵字卷,第107、130頁;訴字 卷,第6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㈢辯護人固為被告主張:請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等語。然: ㊀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9條所定之酌 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參 照)。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 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㊁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復因毒品施用者為 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而衍生家庭、社會治安等問題,此 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知悉毒品為法律嚴禁之違禁物,當能 判斷其行為將可能造成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仍 為圖私利而為本案犯行,所販賣之毒品價量雖非甚鉅,然其 係經由網際網路與原不相識之人聯繫並議定販賣毒品事宜, 較之經由現實之人際網絡者,其傳遞毒品之速度及範圍均更 為迅速而廣泛,所能造成之影響非輕,其行為對於他人身心 健康及社會秩序,造成極大之危險,所為甚屬可議。而被告 本案所為,固未生犯罪既遂之結果,然其未遂犯行之部分, 已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其於 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之部分,亦已適用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況其本案犯行亦非基於 特殊之原因(如不可歸責於己之情由)與環境(如受迫之惡 劣環境)並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實無何犯罪情狀可 憫恕之處,當無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 ㊂是依被告本案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難認有何特殊原因 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案實無情輕法重而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並顯可憫恕之處,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之餘地。
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心智健全,知悉毒品為法 律嚴禁之違禁物,當能判斷所為將造成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 秩序之危害,所生危害顯非輕微,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 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兼衡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 販賣毒品之價量,所為與大盤毒梟或中、小盤商尚屬有異, 於本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非素
行不良之人,及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及所提參與社會事務等量刑資料(見訴字卷,第72至117) 等一切情狀,就其法定刑自最低之刑度(有期徒刑10年)量 起,並就上開減刑事由之減刑範圍,予以最大幅度之減輕( 均減輕其刑二分之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被告既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緩 刑之要件(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自 無以宣告緩刑。
五、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 附表編號㊀至㊁所示之物,均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 juana、Marihuan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上揭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檢驗取樣之部分 ,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 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該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㊂所示之行動電話,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雨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㊀ 大麻 1包 毛重:4.9641公克; 淨重:2.4417公克; 驗餘淨重:2.3876公克;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 ㊁ 大麻菸彈 1個 毛重:11.0657公克;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 ㊂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 Max; 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