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吳家豐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民國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290號核准假釋,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 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 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