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551號
TYDM,113,聲,2551,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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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守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守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守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 定日期(民國113年2月15日)前所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 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曾委由法 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 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 經考量各罪之罪質、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復權衡 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羅守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8/05 112/11/14 113/0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0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6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44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判決日期 112/11/30 113/03/14 113/06/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44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2/15 112/04/24 113/07/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5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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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