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113年度聲字第2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源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16436號),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被告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源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廖建源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坦承全部犯行,本案相關證物均已扣案,另 家中母親罹癌,尚有兩名幼子需要照顧,請准具保停止羈押 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廖建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依趨吉避凶之人性心理,有高度逃亡之風險,故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爰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並 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於113年8月12日提 訊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考量 被告遭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純質淨重高達6,327.04 公 克,其所涉之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復經斟酌羈押對被告人
身自由、防禦權之限制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公共利益之維護等情,衡依比例原則,本院認如僅採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日 後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為確保將來執行程序得以順利 進行,應認現階段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爰裁定 被告自113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併駁回其具保停止羈 押之聲請。另考量本案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並經言詞辯論 終結,已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一併諭知解除被告接 見通信之限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