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73號
TYDM,113,聲,1673,202408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中宇


具 保 人 湯涪渝
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洪涪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湯涪渝」。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 關於「洪涪渝」之記載,顯係「湯涪渝」之誤寫,且不影響 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