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414號
TYDM,113,毒聲,414,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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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銓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0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310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367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張恩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恩銓」。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張恩詮」之記載,雖有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 定本旨,揆諸上開規定,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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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