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游勝騰
被 告 王宗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0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09號被告王宗傑被訴傷害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刑事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