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3年度,55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55,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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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俞安得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陳宥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4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
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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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